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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刀伤人谁之过

2002-08-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5月初,付女士在无锡一大型商厦购买了一把西瓜刀,营业员未经任何包装就将刀放入一塑料袋内交给她,付女士还没出门,西瓜刀刺伤了从付女士身后挤上来的顾客于先生的左小腹,由此花去医疗费用3300余元。于先生向付女士索赔,付女士提出商厦的营业员未把刀包装,应由商厦承担责任。鉴于多次协商不成,于先生只好把商厦和付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付女士、商厦及生产厂家,三方均有责任。首先,付女士在购买西瓜刀之时,对不进行包装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必须承担由其过失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而商厦对刀的危害性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将这种危害性转嫁给了顾客,所以商厦必须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西瓜刀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属于产品缺陷,生产厂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扬子晚报》20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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