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安县第一中学学生李莹,1999年7月要参加高考,根据规定应在户口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报名。同年5月17日,她委托亲戚在长安县邮政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报名资料寄往都兰县402信箱。不料,学校6月4日才收到,高考报名时间已过4天,李莹因此未能参加当年高考。一份特快专递竟走了近20天,李家为此多次找长安县邮政局讨说法,但均无结果。李莹将长安县邮政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000余元。
长安县法院2002年7月1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长安县邮政局赔偿李莹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4000余元。胜诉的李莹对判决不满,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这件事至今已经是第四年了,微不足道的赔偿能弥补她的损失吗?(《中国消费者报》200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