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嫖娼”的做法好不好?社会人士对此意见纷纭。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认为:“公示嫖娼”所起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这种具有侮辱性质的做法对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伤害。“公示嫖娼”作为一种治安管理上的举措,初衷是好的,也许会取得一些短期的效果,但这个做法与现行法律是有冲突的。卖淫嫖娼仍然算在治安管理层面,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我们有一个传统的观念,就是“犯人不是人”,但犯人仍然是一个公民的话,他的公民权利就应该受到保障。更何况卖淫嫖娼还不能构成犯罪。
公交车司机王洁栩:这样做治标不治本,“企街女”们可以转到其他的村继续卖淫,或者暂时避风头不出来,但不久她们又会重操旧业。说不定还给那些卖淫女做了广告。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王徒冲:这种做法会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和刺激,导致当事人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引起极端行为的出现。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毛玮: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种漠视个人权利的做法最终会导致村长的家长式管理。
美容师柳小姐:公示卖淫嫖娼可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既可以提醒那些尚有自尊的卖淫嫖娼者,唤醒她们的自尊心,又可以让社会从整体上对她们形成一种压力,有什么不好?
退休老人:现在法律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太小了,把这些人公示出来,就是要让这些在阴暗角落活动的人曝光,接受监督,让她躲着不敢出来。
某公司法律顾问李航杰:虽然犯人也是人,但当量刑不能惩戒的时候,示众可能是一种合适的方式。(《羊城晚报》200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