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凡“政府赔偿”,不分青红皂白一股脑儿地都由政府赔偿并不是完全合理的。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中每个具体成员,即国家公务员。综观近些年来发生在一些政府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赔偿活动中,绝大多数的失误都是一些人为因素所致。最明显的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拿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做交易,以至于最后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形象,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本不该造成的损失。
因此,政府赔偿法,应有相应配套的赔偿责任的“追究制”。反之,对责任人有责任而不究,何以根除我们政府机关中的衙门作风?何以能保证不出赃官、昏官、庸官?而建立一支廉洁、奉公、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又从何谈起?(《南方周末》2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