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当晚争执过程的杨先生等几位群众认为,“的嫂”是为做好事而违章,且违章时间不长,又没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应该适当通融。但法律界人士称,交通违章不予处罚的情况有三种:不具备责任能力;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紧急避险。“的嫂”并不具备上面任何一种,故交警对她的处罚完全正确。
我认为,那位“的嫂”对交通法规本应该是非常熟知的,尽管她是出于“热心肠”,但她却将自己的“热心肠”置于法规之上。如果因为心里想着“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了违反法规的事就可以免受处罚,这种思想意识是非常可怕的。现实中,少数官员正是动不动就打着为人民谋利益的旗号在工作中瞎指挥,给人民带来了祸害,却以此来逃脱处罚。
不论是谁,不论身处何种岗位、从事何种职业,都应该养成在法规的范围内行事的意识和习惯,这是最重要的。(《工人日报》20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