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知情选择权首次出现在婚检过程中。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体检医生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在1997年发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这一条是不存在的。
如男女双方婚检,医生了解到一方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向双方提出暂缓结婚的意见;但如果受检双方坚持结婚,且对对方病况知情,那么医生就会出具“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意见,并予以预防感染措施的辅导。
不仅如此,婚检中一些特殊检查项目,也会根据受检者的需要和自愿原则确定。(《北京日报》20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