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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精神病史丈夫告上法庭

2002-08-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长春市离异的李先生,去年通过婚介所,与一女相识,不久便匆匆地登记结了婚。婚后不久,李先生发觉妻子有些“不对劲”:莫名地大哭大笑,总是跟金鱼、乌龟没完没了地聊。李先生方意识到妻子精神方面可能有问题。经有关医院检查,确诊她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李先生了解到妻子曾因精神分裂症两次住院治疗,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此次婚姻无效。

8月9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所患精神分裂症为重型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二人婚姻登记时,被告及其家人一直隐瞒病史。隐瞒事实真相所产生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应是无效的。

被告的父母没有否认女儿曾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他们关心的是,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女儿由谁监护、照顾。此案当庭未作判决。(《城市晚报》20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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