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下午,张某的妻子阿华去上厕所,在厕所里,阿华听到孩子的哭声,急忙出来,但床上的孩子却不知哪去了。阿华跑到邻居何家,女主人阿招急忙和阿华一起出门寻找。
阿华跑到2楼时,忽然看到阿胜正抱着婴儿,看到阿华追来,傻乎乎的阿胜突然将孩子扔了,阿华急忙抱起婴儿,只见婴儿口吐白沫,鲜血从鼻孔里不断往外流。她们急忙向医院赶去,但为时已晚,刚刚来到人间37天的婴儿夭折了。
事发后,阿招带着儿子阿胜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阿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在刑事立案范畴。此后派出所多次调解。张某夫妇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元;何某夫妇表示应该补偿,但确实无能力,只能承担1万元。
随后,双方来到了坑梓镇司法所接受调解。由于伤害致死赔偿在“民法通则”上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司法所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张某夫妇应得到补偿等各种费用44498.1元。考虑到双方都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司法所建议何某夫妇赔偿张某夫妇2.5万元,何某夫妇说最多只给1.5万元。而张某夫妇则表示,最少也要2万元。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头找两家谈话,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张某夫妇1.8万元。司法所负责人胡长虹深有感触地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去打官司,要花钱请律师不说,还要耽搁不少时间,通过这样的途径使事情有个圆满的解决,对双方都有利。(《深圳法制报》200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