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脑死亡”就是指当事人如果出现脑死亡,不论是否还有呼吸和心跳就表明此人已死亡。但在目前法律和临床上,许多人认为这是有悖日常观念的。因为人们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而这一观念已渗透影响到人的观念和社会的各项制度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如果实行了“脑死亡”,势必对社会观念产生很大的冲击,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的冲突。其次,也影响到法律内涵的冲突。在法律方面,影响最多的是对于伤害与死亡的界限问题,如果实行“脑死亡”,对于法律中的死亡要重新界定,比如“重伤”或者“杀人未遂”而出现的“脑死亡”就可能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等。
这些影响,也会具体地反映到每个人的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已被宣布“脑死亡”,虽然他的心仍在跳动,仍在呼吸,但是他的亲属就可以开始继承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在医疗方面,在患者处于“脑死亡”后医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另外,还可以将仍能使用的患者器官及时进行移植,以供给其他患者。舒国滢教授认为,这里同样存在风险,如果患者家属与医生有某种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谋杀患者。
舒教授认为,现在主张“脑死亡”主要是为了“减负”。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在“脑死亡”后患者的身体器官可作为治疗的替代器官。但是,这些理由非常勉强,特别是为社会谋利就引出一些问题:“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北京晨报》20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