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我国的企业规模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普遍偏小,因此,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而不是要反垄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其目的只是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保证本国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二是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四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已经完全融入国际经济。因此,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那些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由,认为反垄断法不应当控制企业合并的观点同样是错误的。反垄断法决不是反对所有的企业合并和规模经济,它反对的只是一家企业或极少数企业共同垄断市场。所以,我国没有必要为了与跨国公司抗衡,而通过政府组建的方式建立竞争力后劲不足的“国家队”。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根本上说,应当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可以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减少当前突出的行政垄断行为。另外,还可以推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自然垄断部门提高竞争力,改善我国消费者的福利。因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不能再拖下去了。(《社会科学报》总第8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