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战国晚期,秦国的官吏不仅本人要学法和守法,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传授法律知识的重任。秦律中就制定了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辨察良吏、恶吏的首要标准。
中国古代对官吏进行集中法律培训始于三国魏明帝当权时,并从魏到唐等朝都有“律博士”之设。律博士教律、官吏学律,已成为一种制度化措施。
自隋朝起,统治者不断推出促官学法新举措。隋朝时,地方上的骨干官员都要定期集中到京城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唐高宗还特意下诏,命人将格令律文,书于内外百司办公室甚至食堂的墙壁上,以便官员随时俯仰观瞻。宋太宗则首开中国古代以刑罚惩治不习知律令的官吏的先例,宋代统治者还推行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并有意将其作为入仕和官吏升迁的重要条件。朱元璋将官吏必须明晓法律的要求写进了《大明律》中,在法律规定的有关官吏职务规范的十八个律目中,为首的便是“讲读律令”,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将根据是初犯、再犯或三犯等情况,分别给予罚俸、笞打、降职等行政或刑事处罚。(《光明日报》200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