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娅称,根据学校安排,老师每学期均要对自己所教授科目编写教案,期末将所写教案连同备课计划等上交,以便学校考核教师教学质量及教学成绩。从1990年至2002年初,高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今年年初,高因写论文需要和做总结,多次要求学校将她所写的教案退还,学校退还了4本,其余44本教案以“已处理了”为由,不予退还。高认为,学校对其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不尊重,也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学校返还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
学校认为,编写教案是老师的工作,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学校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法律没有就教案的保管问题做出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规定。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5日,法院驳回高丽娅的起诉。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是原告的领导者,原告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须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和领导。故原、被告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并非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纷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8月12日,高丽娅提起上诉。
这场官司给我国教育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问题:教案的归属权究竟属于学校还是教师?编写教案是教师本职工作,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对教案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处置权?除了教案本的物权,教案是教师的个人劳动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高丽娅的辩护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峰认为,教师应学校要求完成教案,这是职务行为,在使用上,教师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学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就其著作权而言,属于教师个人。
大部分中小学均有收取教案、对教师工作进行考评的惯例,但学校很少将教案退还教师,往往将其当作废品卖掉、丢弃。学校在管理教案这个问题上,也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考虑。(《中国青年报》20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