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所谓“性权利”、“性赔偿”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将这方面的问题归属到侵害生命健康权中进行处理。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既包括对肉体的侵犯和损害,在许多情况下还包括对人的精神的损害。就本案而言,原告丧失性功能,除了自己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的影响其妻子作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赔偿数额尚无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北京晚报》200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