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在张谷英大屋内张再发家小院,52岁的女主人兰庚寅谈起她的丈夫张再发和小儿子因为拆了文物墙被拘留一事满脸愁容。
兰庚寅说,家里的墙壁大多已经破损,其中一面垛子墙严重变形,时常来参观的游客看了不敢进屋。张再发一家曾计划把游客安排在家,通过提供餐饮来增加收入。但因为这堵破旧的墙,张再发的这个愿望一直没能实现。张再发决定拆修旧墙,因为这样既可以使家人和游客不再担惊受怕,又可以增加家里的经济收入。
张再发到驻村民俗文化指挥部申请拆修墙壁。指挥部提出要张首先写出一份书面报告,经文物保护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而且必须要恢复墙壁的原状。张提出如果按照如此要求修建的话,将会增加他的开支,他请求指挥部补偿一点,指挥部拒绝了他的要求。由此张与村干部发生了争执。
一气之下,8月9日一大早,张再发和他的小儿子张林风开始拆除那面近60平方米的旧墙。指挥部、村干部得知此事后曾予以劝阻,但未果。8月13日,张谷英镇派出所民警来到张家,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带走了张再发父子。8月15日,张再发父子被刑事拘留。
据岳阳县公安局介绍,当时很多村民不能接受这种处理,他们认为张再发父子拆掉的是自己家里的墙壁,难道他们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况且张家修墙只是为了正当避险。
公安部门的解释是,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修墙修房,但当包括张再发墙壁在内的张谷英大屋成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那面墙壁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张再发对自家墙壁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墙壁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之规定,张再发父子擅自拆除那面嘉庆年间的古墙壁,应该接受法律惩罚。
那么,作为既是私人财产,又是“国宝”住房的修缮到底该由谁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规定,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岳阳市文物管理处主任黄建忠认为,对于张再发的旧墙修缮,应该是谁使用、谁受益,谁就负责修墙的费用。虽然张再发的房子住着张的家人,但同时又被充当着一个旅游景点,张谷英村村委会、党支部去年仅门票收入至少有15万元,双方都是房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共同承担它的修缮责任。(《北京青年报》200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