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方案要求,招标的两案侦破期限为两个月,中标者自择探员,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将按组织程序提升为刑侦副中队长。两案各批给4万和6万元的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将作为奖励,超支经费由办案人自掏腰包。中标人须先缴纳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逾期未破案将扣除保证金,年内继续侦破该案,此间只保留基本工资。
分别发生于2002年4月11日和2002年4月20日的两案是武昌公安分局上半年仅有的没有告破的命案。
4月11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曾德顺与武昌中华路青龙巷花中花发廊老板王威发生纠纷,王持刀从曾后背刺中其右肾,引起大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称为“4·11案件”。4月20日晚,湖北医科大学学生张兆兵在武昌区舒家街99号发廊西头与人发生矛盾,被人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称为“4·20”案件。招标时两案都处于犯罪嫌疑人基本确定、追逃停滞的阶段。
张骏辉原本是“4·20”专案组普通成员,中标后是此案的全权负责人。他在湖南进行了长达十几天的蹲守,9月6日在湖南汉寿县将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两名抓获,“4·20”案初步告破。以后他再赴湖南,又带回来一名嫌犯。记者见到他时他正准备再次南下,抓捕另外两名嫌犯。
几个月没破的案件十几天就破了,招标破案与原来的方式有多大的不同?几位民警说,招标能给刑警充分的自主权。以往的形式中,办案人员复杂,内耗较多,探员有了想法,一般也不会自由表达,怕说错了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人员虽多,效率却不一定高。“4·20”案件前期的侦破中,经费花了十几万,干警们十几次下湖南都没有结果,而张骏辉这次只有4个人,去了一次,只花了两万元钱。
一名民警在讲解“4·11”案的区别时说,“4·11”案当初的侦破中,一些侦破进展被嫌疑人得知,给侦破增加了难度。探长自己选择探员的时候,就会慎重选择,避免同样情况的出现。
目前,招标破案这种模式已经在武汉市,乃至湖北省推广。不过,也有人担心招标破案的实施,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某些人钻空子。比如有了案子不着急破,等招标时再去竞标,毕竟竞标破案比正常的破案工作奖励更优厚,受到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主任郝宏奎认为,招标破案作为落实民警责任制的一种尝试,是有一定效果的,但不是一刀切地对任何地方都合适。(《北京青年报》20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