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除了能免费吃到新药之外,病人们在“献身”于这些尚未确定其安全性的药物的同时是不是也想到了万一?一旦出现新药可能引起的副作用,该怎么办?
1999年辉瑞公司在北京进行“伟哥”药品的临床试验中,就发生过一例严重的事件:一名受试者在治疗结束后13天因发生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住院。这名患者虽经治疗25天溃疡愈合后康复出院,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溃疡与“伟哥”直接相关,所以试验者最终也没能得到任何补偿。
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将其统称为医疗事故,且医院和医生在事故中的赔偿额明显提高。在此形势下,作为新药实验的最终受益者——跨国医药企业早就将赔付的风险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来承担。
目前,由于国内医疗事故的补偿较低,而医疗责任险又属于高费率险种,因而在出现医疗争议的情况下,医院更愿意自掏腰包解决。至于作为新药试验者试验前的人身医疗保险,目前还没有提到议程上来。据新华人寿保险公司高层人士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新药提供者的保险责任,但在国内,因为保监会关于人身险和财产险的划分规定,至今这类险种的设立划分仍然没有明确。
由于保险体系的不完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新药试验者在出现万一以后,等待他们的仍将是一个鉴定、起诉、申诉的漫长过程。(《法律服务导报》20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