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妻子陶立军起诉要求离婚,27日,陶又撤回了离婚申请,这期间的2月15日,这对夫妻分割了财产,将10万元现金一分为二,各自5万,丈夫张永将这5万元存入了北京工商银行垡头储蓄所。
之后,张永又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4月21日,妻子陶立军为了拿走丈夫张永分得的5万元,在成功盗取丈夫的身份证和密码以后,又把丈夫的存折办了挂失。
一周以后,妻子陶立军“替”丈夫领取到了新存折。同一天,在工行垡头储蓄所的另一柜台,陶立军完美地实现了她的心愿,10万元现金都归她了。
今年5月,张永携带存折到垡头储蓄所取款,令他大吃一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说他的存折已于4月21日被他的妻子陶立军挂失,后于4月28日另立新折并在另一柜台支取了全部本息50058.4元。
经过多次与垡头储蓄所协商未果,2002年7月16日,张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分行返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允许储户委托他人办理挂失手续,却不允许他人代理储户办理补领新存折或直接支取已挂失存款的手续。9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永人民币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9月5日)。(《人民政协报》200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