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赵小姐看了一位明星做的减肥产品广告后,深为该明星的苗条身材所动心,不惜花费近一个月的工资买了该产品,连服几个疗程后未达到明星所说的效果,又听说那位明星根本就没服用过该产品,一怒之下赵小姐将那位明星告上法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圈内人士说,广告明星中真的用过自己宣传的产品的并不多,但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即使明星说的与事实不符,也不负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那么,明星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在广告中说某个自己根本没用过的产品如何好,这算不算违法呢?《广告法》对此并无规定。
按照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明星明明没有使用过该产品,在广告中却声称自己用了如何好,就等于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但也有不少明星对此问题不以为然。一位著名女演员认为,演员只要完成广告内容规定给她的任务就行。一位经常在电视剧上露面的女演员表示,自己在拍口服液广告时,曾去厂家了解过情况,为的是不让广告给自己带来麻烦。但有时候演员很难做到对广告词负责。
有专家认为,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对虚假广告通常追究厂家、商家和广告商的责任,而对实施虚假广告的明星网开一面,显然有失公平。看来,在现阶段,如何划定各方的责任已成为一个新问题。(《工人日报》200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