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赔偿规定,实质上只承认了对当事人的时间占用。但8年牢狱,绝不只是一个时间量度。一个无辜的人被“专政”,名誉上当然有损失,但按照国家赔偿规定看,这是不赔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费得到了认定,但在国家赔偿制度中也得不到承认。同样的侵害,发生在公民之间,这也赔那也赔,如果是国家机构对公民予以侵害,就基本不赔,难说合理吧。国家各部法律之间,是否需要一个基本的衡平机制?
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得到完善,使受害人恢复对社会公正的信心,提高国家机关错误行为的成本,显示国家对公民自由权益的尊重。
(《南方周末》2002.9.12刘洪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