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持了1个多小时后,于先生忍气吞声交了5元的“点钞费”。回家后,他和妻子越想越生气,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于先生在诉讼请求中,仅是要求银行返还那5元钱的“点钞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近日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银行的代理律师拿出一份深圳市国有银行同业公会的《通知》。《通知》规定:“……当日累计5万元以上(含)按存取款金额的0.1%收取现金清点手续费,最低收费5元。”银行代理人称,于先生所持的570元零钞过于零散,收取5元“点钞费”合情合理。
于先生说,深圳市国有银行同业公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其文件若要上升为一个行业的法律规范,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但是该《通知》并没有授权。因此,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于先生说,现金清点是银行为储户提供“异地存款”这一服务的一个必要环节,不应额外收费。此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钱江晚报》20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