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周文明将一份《提请审查行政法规建议书》寄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审查委员会,希望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项目中。周律师认为,国务院这个行政法规的颁布施行,为医患双方解决医疗事故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遗漏”了极其重要的死亡赔偿金项目,这必将导致以下问题:
一、依据此《条例》患者若因医疗事故死亡,将得不到专门的死亡赔偿,这就与国家其他有关赔偿法律相冲突。二、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与损害后果间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对等,显失公平。三、容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而产生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因此造成死亡的赔偿金额,那么有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就很可能选择可导致患者死亡的方式来减少赔偿。
周律师说,相对于生命权来说,健康权只能是第二位的。而现在施行的《条例》虽然保护了公民的健康权,但却忽视了公民生命权。(《工人日报》200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