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记者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看到,某商厦5楼特卖场熙熙攘攘,热闹非凡,在电梯口开发票的小姐也忙得不亦乐乎。“开什么?”一名拎着一双高跟鞋的中年男子回答道:“办公家具。”“单位?”“非写单位不可吗?”“有规定,7月2日以后开办公用品必须写单位。”“那好,写宏海公司吧!”记者观察了不到半个小时,发现前来开发票的有七八起,买的商品有时装、恤衫、手包,除了一张发票开的是“礼品”外,其余全开的是“办公用品”,金额少则一两百,多则三五百。
类似的情形,在许多城市、许多商业、娱乐场所都普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许多商家开出的发票虽然金额属实,但由于变更了品名,这样的发票在顾客所在单位报销后,实际上把个人开销转为单位成本,逃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虚列成本、加大成本,使利润下降,逃避了企业所得税。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中国妇女报》2002.9.26张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