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接待了一名男子,这位姓谢的先生称知道一个制造假“六味地黄丸”的窝点,并可协助警方做到人赃俱获,并问举报是否有奖励。
厂家同意给付举报奖金2万元。内保科民警代替厂家向谢先生出具了一张承诺书:“举报奖励费,人民币贰万元整。赃物取回,缴六味地黄丸大约2000箱,给一个单位400箱,世一堂制药厂决定给谢奖金。人赃俱获后奖励。”
在谢先生的配合下,警方利用两天的时间,将位于哈市机场路上的制假窝点捣毁,缴获假“六味地黄丸”148盒(100盒为1箱),并将案犯李某、赵某抓获并依法判了刑。
但没过多久,这位举报者又一纸诉状,把真正生产这种药品的厂家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药厂没有给付他事先约定的举报奖。
法庭审理中,厂方认为,双方在举报约定中已明确规定了“缴获假六味地黄丸2000箱,给2万元奖金。”可根据谢先生的举报,当场只收缴了148小盒,仅相当于一箱半,厂家按约定不给付2万元是合理的。厂家同意论功行赏,同意给付谢先生3000元,作为举报奖励。
辩论中,厂方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论功行赏。谢先生则认为,自己举报属实,又做到了人赃惧获,至于数量不够,是因为警方自查的力度问题,与举报事实无关。双方各执一词,终因分歧太大,当庭没能达成调解。
针对此案,黑龙江省委党校一教师认为,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问题进行举报,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举报的出发点不应该是举报奖金的多少,设置举报有奖的方式可以存在,但不应提倡。
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郭丽华主任认为,如果把举报人获得奖金的条件约定得比较苛刻,势必会造成两方面的负作用:举报人为了奖金,需要详查举报内容,不惜铤而走险,使自身失去保障;有了苛刻条件,今后无人再举报。本案近期将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商报·新闻周刊》20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