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初期,定点采购作为一种试验和过渡的手段,未尝不可。但是,有的地方把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变为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政府采购因此走形变味,滋生出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问题。
持续时间长,需求规模大的政府采购,对某一特定供货商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一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由此也就形成了某种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活动之害是不言自明的。在这种“定点”之下,往往诱使供货商为了取得这种“特权”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采购腐败”由此而生。(《检察日报》200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