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凌晨,甘肃省嘉峪关市的王兆兴与朋友酒后到一康体中心消费时,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中心负责人杨某用啤酒瓶将王兆兴面部击伤,致其“左眼部挫伤、额部挫裂伤、脑震荡”。案发后,王兆兴立即向五一路派出所报案。5月20日,该所作出了对杨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但杨某不愿承担王兆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000多元,派出所两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该所民警即让王兆兴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兆兴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钱我可以一分不要,但这个仇我一定要报。”
9月4日,王兆兴携带匕首来到康体中心,向杨的左侧胸部猛刺一刀,之后投案自首。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普通治安案件,从案发到作出治安罚款的处理决定,用了近三个月时间,案件始终也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最终酿成了恶性杀人案件。此案警示我们: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政法干警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应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检察日报》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