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27岁的陈小鹏家住成都市某郊县。4年前的一天,陈小鹏将隔壁的张某砍死。当时,医学专家鉴定陈小鹏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当地公安机关把他送入精神病医院短期治疗。回家后,又有3位孤寡老人先后被陈小鹏残忍杀害。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精神病学专家刘白驹教授说,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四种精神病人有可能被强制住院:犯罪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吸毒成瘾者;无人看护且处于流浪状态的精神病人。
为防止滥用强制住院措施,特别是为防止某些人把强制住院当做迫害他人的工具,以及防止一些精神病院把强制住院当做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手段,有必要对适用强制住院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定。精神病毕竟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精神病人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病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他人,不治疗、不住院也无妨。譬如说,有钟情妄想的精神病人,如果不对妄想对象造成骚扰,就让他继续妄想下去好了,何必去打断他的美梦。实施强制性住院,倒真的会给他带来痛苦和伤害,更何况有些被强制住院的人其实并没有精神病或者虽有精神病但病情轻微。
但对精神病人的住院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当精神病人有可能违法犯罪的时候,也可以强制住院,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强制住院制度。我国没有这个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区分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和一般精神病人,这导致了一些应强制住院的精神病人没有被强制住院,而一些无需强制住院的精神病人被强制住院的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不对的。建议我国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北京法制报》200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