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一般须经案发、立案、侦破等几个法定程序。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破程序也有相应的规定,在一天里能破近500起的刑案,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其二,刑事案件大多对社会及公民人身财产有很大的危害性,如果为了迎合某种案外的“需要”,把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有意压后,就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多了在社会的“自由”时间,岂不会造成对社会和公民更大的危害?
刑事案件侦破中“四处出击,七处生烟”的“大跃进”模式,说穿了就是还没搞清到底为谁办案的问题。(《人民政协报》200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