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受害人的家属将廖荣清的监护人以及被抢出租车所属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金、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死者家属说:“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出租车公司又说自己没有责任,难道人就白死了吗?”他们认为,如果当时出租车驾驶员在弃车逃跑时拔掉车上的钥匙,或是多开几百米到收费站再求助,惨祸也就不会发生。
出租车驾驶员弃车逃命是否应当?驾驶员除了安全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外,是否还有“控制车辆”的职责?重庆市公安局潘立强认为,此案中驾驶员没有过错,因为遇到暴力侵害时,跳车逃命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只要车上没有乘客,驾驶员应以保证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驾驶员不是警察、军人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市民。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租车驾驶员在遇到暴力侵害时,应不应该对其他人的安全负责,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免责条款,出租车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事故是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人民公安报》200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