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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协议:捅给媒体就罚款

2002-10-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致命的1小时20分

2001年5月27日,天下着大雨,36岁的广西灵山县邮政局职工庞光声,骑着摩托车送报刊时,与一辆客车相撞,当即被撞出几米开外倒在地上……

客车上的一位乘客立即掏出手机拨打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指令灵山县中医院火速前往抢救。中医院救护车8分钟后到达现场。庞光声躺在积水的路边,身体被草席盖着。出诊医生撑着伞走到伤者身边翻了一下眼皮,见伤者头面部血肉模糊,脉搏摸不到,便说:“不用抢救啦,人已经死啦。”即打道回府。整个出诊时间仅一分钟。

约30分钟后,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接着法医也来到现场。法医发现“死者”庞光声有呼吸心跳,手脚尚能动。交警立即传呼县人民医院出诊。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将“死人”从雨水中抬上救护车,一边护送一边包扎,到医院急诊室继续抢救无效后伤者死亡。

交警部门事后对庞光声的“两次死亡”做过时间上的推算,从中医院诊断“死亡”到人民医院最后确定“死亡”,相差2小时。中医院诊断“死亡”后,庞光声在雨水中仍流血达1小时20分钟。

一份奇特的“协议书”

办完后事后,庞光声的妻子林悦找县中医院讨说法,中医院说“那天雷雨交加,我们听不到伤者心跳,误以为他已死亡”。林悦准备告上法庭。她于2001年7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医院误诊拒医而造成庞光声死亡的医疗事故作出鉴定。

2002年2月6日,灵山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认定:庞光声是因车祸造成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灵山县中医院的误诊对及时抢救庞光声虽然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林悦对医疗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此时灵山县中医院的态度有所改变。于是,一场艰难的私下谈判拉开了序幕。

死者家属提出:院方应赔偿丧葬费、抚恤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0万元。中医院说,最多给2万元补偿。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于2002年5月17曰达成了一纸奇特的“协议书”:

一、乙方(灵山县中医院)根据甲方(林悦)的要求,愿意一次性补给甲方人民币37800元。

二、甲方自愿收回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自愿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不使用新闻媒体宣扬此案;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

三、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解决这起交通事故救治争议的最终办法,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

四、如一方反悔,要一次性补给对方本协议总额5倍的违约金(即18.9万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在《协议书》落款上,林悦和死者父亲庞家经作为甲方代表签字画押,院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灵山县司法局副局长等两名调解人也签名以示“公证”。

协议书引起一片哗然

达成协议后,院方如约支付了补偿金,死者亲属遵守承诺不再追诉。在这期间,有记者采访了中医院院长,院长称:“我们双方已达成协议,问题已经解决了,关你们媒体什么事?”而媒体认为:此“协议”中有条款是“封锁”新闻消息的违法行为,如果林悦等人将消息“捅”给新闻媒体就罚款,不仅限制了林悦等死者亲属言论自由权利,也严重侵害了大众传媒发布消息的权利。有两家媒体欲向《协议书》讨个说法。

此时,死者庞光声78岁的老母亲站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协议书只有死者妻子和父亲的签名而没有母亲的签名,协议无效。”林悦也很懊恼,当时签订那份协议是迫不得已,有人误导她说若打官司医院最多只会赔偿几千元,于是就签了字。后来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应赔偿十几万元。她多次准备向媒体投诉,但十八万元的罚款让她望而却步。

《协议书》也惹恼了当地法律界。广西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们一致认为:那份荒唐的“协议书”不仅直接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也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诉讼代理权。该律师事务所表示:只要当事人和新闻媒体状告《协议书》,律师将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并保留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起诉《协议书》的权利。

事件将向何处发展?人们拭目以待。(《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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