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很快查到肇事的救护车属深圳市博爱医院,司机陈忠亚被刑事拘留。
被撞学生林惠积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手术,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伴随他一生的将是重度残疾。
林惠积为了治伤已花费了75万元。刚开始,博爱医院还是积极配合的,可是几次转院之后,博爱医院不愿意再拿医疗费了。双方为医药费的问题争执了两年。
2002年7月16日,林惠积的父亲把博爱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继续治疗费等共计59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博爱医院认为,在这场车祸中医院虽然有责任,但医院也是受害者,司机陈忠亚驾车执行公务是她的职责,她逃逸属于她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医院不该负全责。
2002年9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博爱医院对原告林惠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3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0万元。博爱医院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据了解,此案2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是截止到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数额。(《检察日报》20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