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杨立在中招考试中只考了484分,达不到河南省南阳市某重点高中的录取分数线。为了让孩子能如愿以偿地进入那所高中上学,杨立的父母拿出了1.5万元钱,为杨立交了择校费。然而,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末,杨立便与班主任老师产生矛盾。第二学期开学不久,校方对杨立做出劝其退学的处理决定。因为当时一次性交纳的1.5万元钱是三年所需的择校费用,杨立认为自己只上了一个学期便被学校劝退,学校只应收取2500元,于是要求校方退还1.25万元择校费。学校以当初已经公示过“择校费一次性收取,开学两周后概不退费”为由,不予退还。杨立无奈,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公示“择校费一次性收取,开学两周后概不退费”,杨立交纳择校费并到该校就读,表明其愿意接受该公示条款的内容,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立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校方收取1.25万元而没有履行教育培养的义务,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判决学校于10日内一次性退还杨立择校费1.25万元。
(《大河报》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