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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时多给钱能不能要

2002-1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8月30日,刘某持一张活期储蓄存折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某支行分理处取人民币1.1万元。银行工作人员罗某某在办好支付手续后,将现金支付给刘某。

罗某某在当天15时左右进行业务小结时发现缺款人民币1万元。银行当即查看当日全部录像,发现当时罗某某从自己放钱的抽屉里取出了两捆人民币,另外又数了1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一起交给了刘某。银行认为罗某某当时支付了2.1万元人民币给刘某,即多支付了1万元。于是通知刘某来银行看录像并要求刘某返还1万元,但刘某拒绝返还。银行遂将刘某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某返还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多得的1万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判决后,刘某将1万元钱和利息交给了银行。

(《深圳商报》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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