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在当天15时左右进行业务小结时发现缺款人民币1万元。银行当即查看当日全部录像,发现当时罗某某从自己放钱的抽屉里取出了两捆人民币,另外又数了10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一起交给了刘某。银行认为罗某某当时支付了2.1万元人民币给刘某,即多支付了1万元。于是通知刘某来银行看录像并要求刘某返还1万元,但刘某拒绝返还。银行遂将刘某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某返还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多得的1万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判决后,刘某将1万元钱和利息交给了银行。
(《深圳商报》20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