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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留身份证复印件

2002-1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9月,北京的靳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他的摩托车撞了人,肇事司机姓马。靳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与这位姓马的人素不相识,没有将自己的车辆借给过他,也从未购买过肇事型号的车。

原来,去年4月,外地人马某到中宇强公司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中宇强公司曾某就用靳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以靳先生的姓名为马某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此前靳先生在补办机动车行驶证时,曾某曾得到靳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靳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曾某和中宇强公司向靳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5275元。

人们对“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一定要慎重对待。如果招聘单位只是核对身份,就不能留存求职者身份证复印件。在办理金融手续、买卖房屋时等一定要留复印件存档的时候,最好在上面作一些只限本次使用的标记。(《北京晨报》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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