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老金将大儿子告上了法院。经调解,大儿子同意搬出父亲家。同年8月,老金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了原先的房子,并在杜娟娟女儿家附近以同样的价格买了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子女们得知父亲把新房的房产证落在杜娟娟名下时都认为,房产中有一半是属于他们母亲的财产,他们5个子女有权继承他们母亲的遗产。老金只好同子女们签订了一份协议:每年给一个子女1万元,5年共给5个子女5万元。
不久老金发现自己已经是肺癌晚期了。可是,在老金住院的日子里,子女们谁也不来看望他,还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分割他们母亲的那份遗产。老金的子女们担心,万一父亲突然去世,他们原先同父亲签订的那份协议就成了废纸一张。去年底,法院判决金龙根支付给5个子女各15833元。
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小川说,从法律角度说,老金和儿女们都是在行使权利。老人有婚姻自主权,子女不可以干涉。如果老人顾忌子女的感情,那么可以跟杜娟娟结婚前先做一个财产约定,保障孩子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同时又不侵害子女对已去世的母亲的财产继承权,这样子女的阻力可能就会小很多。(《北京晚报》20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