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张洪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洪虽然持械连伤五人,但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1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张洪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张洪痛哭失声:“我从来没对法律失去过信心,感谢二审法院的公正,还了我一个公道。”
有关法官表示,刑法中制定正当防卫的条款,就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此案改判无罪,就是这种法治精神的彰显。挑起这一事端的李振华等6人已因寻衅滋事罪被处理。(《法制日报》200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