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张先生和朋友乘坐南京市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下车时将手机遗失在出租车里。张先生根据票据找到了出租车公司,领回了手机,但公司工作人员说,为了奖励司机,起码要拿一百块钱给司机。还说其他公司都是这样。对司机拾金不昧,张先生原本挺感激,现在对这种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很难心甘情愿,再者也没什么明文规定,捡到东西非要付报酬。
该出租车公司稽查科张先生认为,为了帮助乘客及时找到失物,也为了调动司机的积极性,公司制定了奖励制度。既然在社会上有失主重金酬谢归还物品的人,为什么这些乘客就不可以拿出一些钱用于对出租车司机的奖励呢?(《服务导报》200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