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北京市民宁某在建行某支行存了36万元人民币。同年5月,宁某的妻子拿着存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以密码忘记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并在一个月后取走26万元存款。宁某认为,自己的存款被妻子取走是银行的过错。银行则认为,其在办理业务时均按相关规定进行,没有过错,这笔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支取手续。而该行却为宁某的妻子支取了存款,对于这种过错,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偿付储户26万元及利息。(《北京娱乐信报》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