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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植物人”也要付孩子抚养费

2002-1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11月25日,徐州市民孙某为单位疏通烟囱时,不慎从高处摔下,经抢救现为植物性生存。今年8月,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自己抚养孩子,但要求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孙某的母亲以儿子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为由,不愿支付孙子的抚养费。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判决孙某从每月获得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抚养费100元,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都市晨报》20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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