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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档案是否算自动离职

2002-1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7年,张由调入武汉市安达汽车服务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991年底,张由与安达公司签订了3年承包营运车辆合同,1993年年底经过张由同意双方终止承包合同。此后,安达公司一直未给张由安排工作岗位,并让张由取走人事档案,在外自谋职业。今年6月找不到工作的张由再次向公司提出安排工作岗位的申请,该公司调委会发给张由一份通知,称“张由在外自谋职业,已构成自动离职的事实。”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张由于1994年1月取走其本人人事档案后,即自动离开武汉市安达汽车服务公司,至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张由对此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前,各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频繁,劳动者在求职或离职时要与用人单位充分履行合法程序,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像张由先生这样拿着档案从工作单位一走了之后,再讨说法就困难重重了。

(《湖北法制报》2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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