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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器免费不免责

2002-1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8月,上海市初三学生华某与同学到金杨小区免费健身点的“休闲椅”玩耍。华某站在椅背横杆上,荡秋千似地大幅摆动,不慎仰面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析、脊椎横断伤,共花去医疗费26617余元。2001年8月,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小区免费健身器材管理者的某街道办事处,以及器材制造者某体育发展公司共同赔偿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调查后认为,华某使用健身器不当,是损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某体育发展公司在安装健身设施过程中,没有安装防止过度摇摆的装置,使其存在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责任。为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华某获赔28万余元。

主审法官称,此案给目前方兴未艾的居民区健身设施建设提了个醒。小区居民在开展体育锻炼的同时,安全始终是头等大事。应合理使用健身设施,避免意外发生。健身设施的制造者,更应加强和改进产品设计,尽到保障设施安全的义务。不能一摆了之,不闻不问。

(《解放日报》20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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