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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交钥匙不等于交房

2002-12-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先生于2000年12月27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准备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鸿安国际商务大厦的一套房,交付期限为2001年1月15日前。同时,双方约定,在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则从2001年1月16日开始,按每天万分之四即700元付给王先生违约金。

然而,直到2002年3月4日双方才履行完毕全部交房手续,延期交房达412天。房地产公司虽承认其延期交房的事实,但认为王先生于2001年2月12日已领走该房钥匙,应视为房屋交付已经完成。而王先生则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的买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条件,故对房地产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故应以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准。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由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8万余元。(《中国消费者报》2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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