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直到2002年3月4日双方才履行完毕全部交房手续,延期交房达412天。房地产公司虽承认其延期交房的事实,但认为王先生于2001年2月12日已领走该房钥匙,应视为房屋交付已经完成。而王先生则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不动产的买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双方应办理相应的单证交接手续,不能以交付房屋钥匙为生效条件,故对房地产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交付时应具备的条件,故应以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准。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由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8万余元。(《中国消费者报》200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