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航空公司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收票价5%的退票费;在起飞时间2小时以前退票,收10%的退票费;在起飞时间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的,收20%的退票费。一些客运站也规定:开车前一小时以上退票的,按票面金额10%收取退票费;开车前一小时以内退票的,则按票面金额的20%收取退票费。
许多旅客质疑:在春运、黄金周等客运高峰期,列车等往往超员,根本不存在座位浪费问题,为何还要收退票费?
对此,铁路部门和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车票、机票不同于其它商品,列车一开,车票只能作废;误机后座位空着,会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退票费的收取,对旅客是一个约束。
但有消委会人士和法律专家指出,退票收费对乘客并不公平,法律依据也不充足。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消费者和运输单位在权利、义务、责任上是平等的。旅客误点对运输单位造成损失,车票、机票要么作废要么只退50%;而公路、铁路、民航误点后,却对消费者只字不提赔偿的事,这对消费者极不公平。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有关退票的部门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现在有必要对此重新研究。(《羊城晚报》20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