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国家并没有给所有人提供工作并保障其不下岗的义务,更没有把他们无偿包养起来的义务。给失业者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其实是所有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让那些身体健康有劳动力的失业者参加公益性劳动是合情合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失业保障制度养了一些懒人,也存在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甚至是青壮年坐等社会救助的现象,他们可以通过公益性劳动来回报社会。将参加公益劳动与歧视扯上关系,恰恰说明一些人存在畸形的“面子”观念和一味“等、靠、要”的寄生心态。(《北京法制报》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