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几位养狗的市民几乎一致反对这项规定。养了两只“博美”狗的梁小姐说:“养狗是我的私事,干嘛需要别人同意?如果真的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对方可以找我索赔嘛。”然而,那些反对养狗的市民大多数都很赞成这种规定。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钱处长说,此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建成区内实施。这一规定虽然尚无具体依据,但其初衷是考虑到大多数居民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振山认为,养狗是一种私权利,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别人的同意。如果犬类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侵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寻求保护。在国外,还没有养狗须征得别人同意的规定,但很多国家要求养狗必须有足够的住房,在某些公共场所设定了遛狗的禁区等等。我国公共空间比较拥挤,管理部门可以将养狗的条件制定得严格一些。
法学博士何海波说,这种做法类似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让养狗的市民在侵权没有发生时就承担了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反过来讲,就是他人同意,仍然应该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应尽适当注意的义务。(《法制日报》200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