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陈伟提出上诉。2002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又作出了陈伟无罪的判决,将其释放。法院认为,陈伟在参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双重身份。他以车辆处总工程师的身份与哈工程大学签订合同应视为职务行为。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即在课题组内利用节假日和大量业余时间参与软件总体设计等研发活动的行为中,则又有不可剔除的劳务行为。陈的职务行为和劳务行为贯穿于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不能截然区分开来。由此,陈伟所得15.5万元具有好处费和劳动报酬的双重因素,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生活日报》200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