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0日凌晨,没有驾驶证件的吉林省长春市某水泥厂职工王宝海下夜班后驾驶面包车回家时,将骑自行车的陈女士撞倒,他将其送到附近一家小诊所。诊所告知,伤者伤势严重,建议送大医院抢救。面对可能很高的救人“成本”,王宝海选择了罪恶:他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12月24日,王宝海被长春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2万元。
这原本应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因肇事人不履行义务,故意延误救治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演变为故意杀人案。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孙涛说,交通肇事后,缺少法律常识的肇事者往往作出自毁选择,而只有积极救助伤者才是惟一理智的选择。(《检察日报》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