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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不可赦,法不应究

2003-0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备受舆论关注的甘肃省女教师被砍78斧致死案(参见本报1979期),12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司法局局长单会忠、派出所民警杨海平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各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不少人认为给单会忠、杨海平量刑适当。但也有农民气得直跺脚:“司法局长、国家干部,眼睁睁看着老百姓被活活砍死,才判6个月?判6年都应该。”

在法庭辩论中,单会忠的辩护律师张向东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县级司法局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特定的职责,所以单会忠没有对案件进行侦查、决策和指挥的权利。县级司法局长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人员。加上单会忠在当天纯粹是去办私事,应该见义勇为但没有做到,这只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认为:司法局长和民警的责任有所不同。法律没有赋予其必须制止犯罪的义务。他主要负的是一个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单会忠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党纪、政纪处分,但并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沈岿认为,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道义上、在政治上应当为民负责,而一概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任何事项都有法定职责并由此构成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基础。(《中国青年报》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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