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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2003-01-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曾明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离婚后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结婚。2000年6月,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背叛另一方的行为,要赔偿对方30万元。

同年10月13日晚,贾雨虹得知丈夫留宿前妻家中。2001年8月,她发现丈夫与一年轻女子一同进屋,直至次日凌晨未见离开。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

审判长顾亚安认为,“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在指认自己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曾明没有反证,据此,法院认为曾明“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他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最终,曾明赔偿贾雨虹25万元。

此判例引起法律界关注与争议。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方祥勇律师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法学者杨晨光告诫,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以外。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文中的贾雨虹、曾明均为化名)(《中国青年报》20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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