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认为宪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可以超越宪法。
宪法最根本的作用应该是对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一是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
第二,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宪法的重要功能是维护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各个国家可以是不一样的。但是,必须确立民主政治才能够叫宪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宪政,这一点非常重要。
江平认为,在我国上述宪法的两个根本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第一是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规定的是三大类权利:一是政治权利,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权等;第二是民事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第三是社会权,比如教育、劳动和其他方面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宪政和民主政治问题。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内容具体分析为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义明确化了。就民主选举来说,我们现在强调的是基层的选举。民主选举确实应当从基层开始,但也应该看到,光有基层选举还不行,还应该有更高层的。
江平认为政治民主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尊重和宽容。“尊重”就是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宽容,就是应该允许各种不同的意见。建立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建立有尊重和宽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就是要达到这样一种政治局面。(《学习时报》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