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1997年,政府与所谓的“外商”合资后,在五爱服装市场一路之隔的西边建起了服装大厦,要求市场的业主迁入大厦经营。业主们说,进大厦经营虽然提高了经营档次,但也增加了进出货物的成本,他们买不起大厦里的摊位。
随后沈河区政府及区工商局强令业主在原经营地点改变经营范围,不许再经营服装,后来干脆强令全部废业。双方签下的协议怎么能说撕毁就撕毁呢?业主们无数次地上访,但没有哪一个部门重视,也没有哪一位领导给过他们一些话语上的安慰。
1998年6月,上千名业主推出诉讼代表,到北京请律师,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沈河区政府及工商分局侵犯业主经营自主权,要求恢复经营许可。但当他们把诉状送到沈阳市中院时,中院却把案件往沈河区法院推。他们到沈河区法院,区法院又往中院推,他们在两家法院跑了几个月,中院一位领导竟说:“在我这儿,群众要想告政府,不好使。”
一年后,沈河区法院终于接受了104名业主的诉讼申请,但同时要求业主不许共同诉讼。一审结果,业主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业主们愤然提起上诉,但两个月应该审结的案件,中院却进行了一年,最后裁定结果却是诉讼程序问题:一审法院不能对两被告的起诉合并审理,案件发回重审。中院对业主讲,你们重新提起诉讼,分别诉政府和工商分局,保证三个月内审结案子。然而9个多月过去了,区法院仅仅审结了100多起案件中的两起。原告中有人已年近70岁,这样审下去,还不把他们拖死?
2002年12月16日、1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于决定开庭审理此案。记者赶往旁听。16日上午,法院内一位“治安”负责人对记者说:领导有指示,记者旁听此案需到法院宣传处办理旁听证,随即记者被请出法庭。记者立即申请补办旁听手续。宣传处负责人告之,旁听这个案子得经院长批示,而院长正在开会。记者提出以“公民”身份旁听此案,得到允许。然而工作人员还是不让进:院领导指示,公民旁听此案,必须获取事先发放的“旁听许可证”。证已发完,而此时审判庭内尚有空座。
12月17日,记者再次赶到沈阳中院。此时,该案的原告、业主代表沈佩秋及律师却被治安队长挡在了门外,理由是“还没到放行时间”。还有不到10分钟就开庭了,岂有不让原告和律师进入法庭的道理?双方发生争吵。治安队长不由分说,命令治安员将年近60岁的沈佩秋连推带拉,抬进了该法院的地下室,队长大喊:拘留她!
1时50分,审判长宣布:“由于原告未能准时到庭”,此次开庭“按法庭传唤原告不到庭”处理。随后审判长离席而去。两次开庭两被告均未到庭。17日晚,沈佩秋说,在沈阳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关注下,沈阳中院已就当天发生的阻止业主代表及律师进入法庭发生纠纷一事向业主道歉。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工人日报》2003.1.4)